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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之一(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之條件)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 之會計項目: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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