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
  之會計項目: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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