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經重估之資產,應
  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
  值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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