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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資產重估之處理)
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經重估之資產,應 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 值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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