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
  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
  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