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改建時之優先承租順序如下:
一、原承租人。
二、經社政機關列入救助範圍之低收入戶攤販。
三、公告招租之承租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承租人,自獲得承租資格起三個月內,未辦妥租約
手續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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