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改建時之優先承租順序如下: 一、原承租人。 二、經社政機關列入救助範圍之低收入戶攤販。 三、公告招租之承租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承租人,自獲得承租資格起三個月內,未辦妥租約 手續者,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