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之維護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場地面應保持乾燥清潔。
二、排水溝應常疏濬,保持暢通。
三、維持場內光線充足,空氣流通。
四、市場內外牆壁應定期油漆或粉刷,並保持清潔。
五、市場內應有完善供水設備,充分供水。
六、市場公廁應經常清洗,保持清潔。
七、每日營業結束後,全場應澈底清掃一次,並妥善清理市場廢棄物,隨
    時保持整齊清潔。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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