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為鄉
(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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