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者,主管機關除勒令停
業外,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業為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