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七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一者,
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一日以上三
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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