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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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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七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一者, 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一日以上三 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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