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審核作業規定係依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經濟部所主管之商業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案件,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三、本審核作業規定之適用對象以經濟部商業司所主管之目的事業為限,
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擬依下列法規提出申請,經濟部已訂有審核作業者:
1.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申請推薦者。
2.依「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財務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申
請認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濟發展需要」
者。
3.依「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大型購物中心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申請
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者。
4.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申請於乙種
工業區從事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及軟體工業使用者。
(二)第二類:非屬第一類之適用對象,其建設計畫之總面積達一公頃以
上者。
四、屬第一類適用對象之申請案,除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檢附所
列文件外,並應依各該現行法規檢附相關文件,但為簡化行政作業流
程,此類申請案經經濟部審核通過後,將於函復內容加註得向國營事
業申請租用土地或設定地上權,以縮併二審作業流程。
五、屬第二類適用對象之申請案,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檢附所列
文件,經濟部於邀栠相關單位審核通過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
六、國營事業於出具需用土地為可供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證明文件及簽訂
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契約時,其時效請自行管控,俾促進土地利用
。
七、申請案依法應進行用地變更者,請依相關法規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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