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修正後之本國公司登記及外國公司認許、報備書表與填寫須知(如
附件),自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開始使用;原舊格式截至八十八年
九月三十日止不再使用。
二、前項登記表單用紙之規格如下:
(一)表單大小採用A4尺寸。
(二)表單格線顏色均為黑色,文字為黑色。
(三)表單磅數不論設立或變更表均採用一00磅模造紙。
設立登記表填寫須知
1.公司設立登記表一式三份,於核辦後一份送經濟部商業司一份存核辦
單位,一份送還申請公司收執。
2.為配合電腦作業,請登記表一律以打字或電腦列印填寫清楚,列印字
元彼此勿接觸,上下行距間請勿接重疊,且紙張避免折疊。列印資料
請勿歪斜,或超出欄位格線。登記表請勿使用挖補、浮貼或塗改,數
字請採用阿拉伯數字。
3.請於登記表正面印章欄位加蓋公司及代表人之印章,所稱代表人於股
份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於有限公司為董事,如置有董事數人並特定一
人為董事長者為董事長(公司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參照)。
4.公司印章欄請蓋用與申請書件相同之公司印章,並請用油性印泥蓋章
。
5.公司預查編號欄填寫預查核准戳年度(曆年)及「公司設立登記預查
名稱申請表」左上角編號。例如88年8 月22日經核准編號093500之預
查表,應填寫為088-093500。如無納入預查者,請不需填寫。
6.※各欄,如公司統一編號、主行業別、檔號、核准登記日期文號、公
務記載蓋章欄、流水號等,申請人請勿填寫。
7.公司連絡電話請填明國內長途區域號碼。
8.公司中文名稱請填寫「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核准保留之同
一公司名稱,並與公司印章一致。
9.公司所在地務請填明縣(市)名稱及詳細所在地。(含郵遞區號及鄉
鎮市區)
10.有限公司資本總額請填寫股東出資總額,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應等
於每股金額與股份總數的乘積,實收資本總額應等於每股金額與已發
行股數的乘積,已發行股數的乘積,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應填寫公
司章程所訂保留之股數。
1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應填寫委任起始日至任期屆滿日,
以章程規定之任期計算,董事、監察人人數並以章程規定為準。
12.會計期間欄請填寫公司章程規定會計年度之起始日,例如:會計年度
為曆年制之公司填寫1月1日,會計年度為5月1日至翌年 4月30日之公
司填寫5月1日。如無固定起始日期,例如每年12月第 2週星期一開始
,請予敘明。章程未規定者,請填寫股東會或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無限及兩合公司)所決定會
計年度之起始日。
13.有限公司之出資額種類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款及種類欄,應按股東實際
投資種類填明。
14.所營事業欄請填寫「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核准保留之所營
事業。
15.有限公司董事名單請填明職稱、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資額、住
所或居所等欄。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名單請填明職稱、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持有股份。如有法人股東代表當選董、監事者,除填寫
其代表人外,並請依代表董、監事之編號,填寫所代表法人八料,例
如第三~五號董事係法人代表,則於董、監事編號欄填寫03~05;如
為法人本身當選董事或監察人,則應於名單欄填明職稱、出資額(持
有股份)、法人名稱、法人統一編號、法人所在地,法人資料欄免填
。
16.公司董事如居住國外者,請以當地國文字填寫住所。
(含國名)
17.經理人名單如係董事,除填寫與董事相同之資料外,請填明到職日期
。(係指就任經理人之日期)。
變更登記表填寫須知
1.公司變更登記表一式三份,於核辦後一份送經濟部商業司一份存核辦
單位,一份送還申請公司收執。
2.為配合電腦作業,請登記表一律以打字或電腦列印填寫清楚,列印字
元彼此勿接觸,上下行距間請勿接重疊,且紙張避免折疊。列印資料
請勿歪斜,或超出欄位格線。登記表請勿使用挖補、浮貼或塗改,數
字請採用阿拉伯數字。
3.請於登記表正面印章欄位加蓋公司及代表人之印章,所稱代表人於股
份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於有限公司為董事,如置有董事數人並特定一
人為董事長者為董事長(公司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參照)。
4.公司印章欄請蓋用與申請書件相同之公司印章,並請用油性印泥蓋章
。
5.公司預查編號欄,除變更公司名稱及增減公司所營事業並經預查核准
之公司外,均毋須填寫。如屬更名或增減事業項目請填寫預查核准戳
年度(曆年)及「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左上角編號。例如
88年8 月22日經核准編號093500之預查表,應填寫為088-093500。
6.※各欄,如公司統一編號、主行業別、檔號、核准變更日期文號、公
務記載蓋章欄、流水號等,申請人請勿填寫。
7.公司連絡電話請填明國內長途區域號碼。
8.公司名稱或種類如有變更,表頭請填寫原公司名稱,即原名××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欄更名後公司名稱請填寫更名後之新公司名稱。
9.公司所在地如有變更,務請填明縣(市)名稱及詳細所在地。(含郵
遞區號及鄉鎮市區)
10.資本總額、股份總數、實收資本總額及每股金額及董、監事人數、任
期,如有異動,請填新資料,董、監事人數並以章程規定人數為準。
11.會計期間如有變更,請填寫修改後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無限及兩合公司)所決
定會計期間之起始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應填寫委任起
始日至任期屆滿日,以章程規定之任期計算。
12.本次增資股款之種類及金額,如屬增資案件,請填列本次增資股款之
種類及金額,其總和應等於此次增資額。如非增資案件,不需填寫。
13.所營事業欄如有變更,請填寫「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
請表」所核定變更保留之所營事業。
14.董事解任時,請按其編號填寫其職稱、姓名(或法人名稱)、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法人統一編號)及持有股數,並於住所或居所欄內填註
「(解任)」字樣。如為改選董監事時,則不須逐一註明。
15.公司董事如居住國外者,請以當地國文字填寫住所。
(含國名)
16.如有法人代表當選董、監事者,除填寫其代表人外,並請依代表董、
監事之編號,填寫所代表法人之資料,例如第三~五號董事係法人代
表,則於董、監事編號欄填寫03~05;如為法人本身當選董事或監察
人,則應於名單欄填明職稱、出資額(持有股份)、法人名稱、法人
統一編號、法人所在地,法人資料欄免填。
17.登記表內所營事業項目、董事及監察人及名單、經理人名稱、董事名
單、執行業務股東名單、董事及公司其他負責人姓名國籍住所、代表
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為之法律行為、所代表法人資料之內容若有部份
變更,視為全部異動,登記表該項內容須全部填寫。
18.使用各類公司變更登記表填寫時,如本國公司的所營事業以及外國公
司的本公司所營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營事業、代表人在中華民國
境內所為之法律行為等項項目繁多,或本國公司的董監事人數超過五
人,執行業務股東超過八年或經理人超過三人以及外國公司的董事及
公司其他負責人超過四人時登記表不足填寫時,請另採用續頁登記表
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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