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公司登記及外國公司認許報備事項書表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12日

所有條文

公告事項:
  一、修正後之本國公司登記及外國公司認許、報備書表與填寫須知(如
      附件),自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開始使用;原舊格式截至八十八年
      九月三十日止不再使用。
  二、前項登記表單用紙之規格如下:
  (一)表單大小採用A4尺寸。
  (二)表單格線顏色均為黑色,文字為黑色。
  (三)表單磅數不論設立或變更表均採用一00磅模造紙。
                設立登記表填寫須知
  1.公司設立登記表一式三份,於核辦後一份送經濟部商業司一份存核辦
    單位,一份送還申請公司收執。
  2.為配合電腦作業,請登記表一律以打字或電腦列印填寫清楚,列印字
    元彼此勿接觸,上下行距間請勿接重疊,且紙張避免折疊。列印資料
    請勿歪斜,或超出欄位格線。登記表請勿使用挖補、浮貼或塗改,數
    字請採用阿拉伯數字。
  3.請於登記表正面印章欄位加蓋公司及代表人之印章,所稱代表人於股
    份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於有限公司為董事,如置有董事數人並特定一
    人為董事長者為董事長(公司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參照)。
  4.公司印章欄請蓋用與申請書件相同之公司印章,並請用油性印泥蓋章
    。
  5.公司預查編號欄填寫預查核准戳年度(曆年)及「公司設立登記預查
    名稱申請表」左上角編號。例如88年8 月22日經核准編號093500之預
    查表,應填寫為088-093500。如無納入預查者,請不需填寫。
  6.※各欄,如公司統一編號、主行業別、檔號、核准登記日期文號、公
    務記載蓋章欄、流水號等,申請人請勿填寫。
  7.公司連絡電話請填明國內長途區域號碼。
  8.公司中文名稱請填寫「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核准保留之同
    一公司名稱,並與公司印章一致。
  9.公司所在地務請填明縣(市)名稱及詳細所在地。(含郵遞區號及鄉
    鎮市區)
 10.有限公司資本總額請填寫股東出資總額,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應等
    於每股金額與股份總數的乘積,實收資本總額應等於每股金額與已發
    行股數的乘積,已發行股數的乘積,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應填寫公
    司章程所訂保留之股數。
 1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應填寫委任起始日至任期屆滿日,
    以章程規定之任期計算,董事、監察人人數並以章程規定為準。
 12.會計期間欄請填寫公司章程規定會計年度之起始日,例如:會計年度
    為曆年制之公司填寫1月1日,會計年度為5月1日至翌年 4月30日之公
    司填寫5月1日。如無固定起始日期,例如每年12月第 2週星期一開始
    ,請予敘明。章程未規定者,請填寫股東會或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無限及兩合公司)所決定會
    計年度之起始日。
 13.有限公司之出資額種類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款及種類欄,應按股東實際
    投資種類填明。
 14.所營事業欄請填寫「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核准保留之所營
    事業。
 15.有限公司董事名單請填明職稱、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資額、住
    所或居所等欄。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名單請填明職稱、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持有股份。如有法人股東代表當選董、監事者,除填寫
    其代表人外,並請依代表董、監事之編號,填寫所代表法人八料,例
    如第三~五號董事係法人代表,則於董、監事編號欄填寫03~05;如
    為法人本身當選董事或監察人,則應於名單欄填明職稱、出資額(持
    有股份)、法人名稱、法人統一編號、法人所在地,法人資料欄免填
    。
 16.公司董事如居住國外者,請以當地國文字填寫住所。
    (含國名)
 17.經理人名單如係董事,除填寫與董事相同之資料外,請填明到職日期
    。(係指就任經理人之日期)。
                變更登記表填寫須知
  1.公司變更登記表一式三份,於核辦後一份送經濟部商業司一份存核辦
    單位,一份送還申請公司收執。
  2.為配合電腦作業,請登記表一律以打字或電腦列印填寫清楚,列印字
    元彼此勿接觸,上下行距間請勿接重疊,且紙張避免折疊。列印資料
    請勿歪斜,或超出欄位格線。登記表請勿使用挖補、浮貼或塗改,數
    字請採用阿拉伯數字。
  3.請於登記表正面印章欄位加蓋公司及代表人之印章,所稱代表人於股
    份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於有限公司為董事,如置有董事數人並特定一
    人為董事長者為董事長(公司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參照)。
  4.公司印章欄請蓋用與申請書件相同之公司印章,並請用油性印泥蓋章
    。
  5.公司預查編號欄,除變更公司名稱及增減公司所營事業並經預查核准
    之公司外,均毋須填寫。如屬更名或增減事業項目請填寫預查核准戳
    年度(曆年)及「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左上角編號。例如
    88年8 月22日經核准編號093500之預查表,應填寫為088-093500。
  6.※各欄,如公司統一編號、主行業別、檔號、核准變更日期文號、公
    務記載蓋章欄、流水號等,申請人請勿填寫。
  7.公司連絡電話請填明國內長途區域號碼。
  8.公司名稱或種類如有變更,表頭請填寫原公司名稱,即原名××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欄更名後公司名稱請填寫更名後之新公司名稱。
  9.公司所在地如有變更,務請填明縣(市)名稱及詳細所在地。(含郵
    遞區號及鄉鎮市區)
 10.資本總額、股份總數、實收資本總額及每股金額及董、監事人數、任
    期,如有異動,請填新資料,董、監事人數並以章程規定人數為準。
 11.會計期間如有變更,請填寫修改後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無限及兩合公司)所決
    定會計期間之起始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應填寫委任起
    始日至任期屆滿日,以章程規定之任期計算。
 12.本次增資股款之種類及金額,如屬增資案件,請填列本次增資股款之
    種類及金額,其總和應等於此次增資額。如非增資案件,不需填寫。
 13.所營事業欄如有變更,請填寫「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
    請表」所核定變更保留之所營事業。
 14.董事解任時,請按其編號填寫其職稱、姓名(或法人名稱)、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法人統一編號)及持有股數,並於住所或居所欄內填註
    「(解任)」字樣。如為改選董監事時,則不須逐一註明。
 15.公司董事如居住國外者,請以當地國文字填寫住所。
    (含國名)
 16.如有法人代表當選董、監事者,除填寫其代表人外,並請依代表董、
    監事之編號,填寫所代表法人之資料,例如第三~五號董事係法人代
    表,則於董、監事編號欄填寫03~05;如為法人本身當選董事或監察
    人,則應於名單欄填明職稱、出資額(持有股份)、法人名稱、法人
    統一編號、法人所在地,法人資料欄免填。
 17.登記表內所營事業項目、董事及監察人及名單、經理人名稱、董事名
    單、執行業務股東名單、董事及公司其他負責人姓名國籍住所、代表
    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為之法律行為、所代表法人資料之內容若有部份
    變更,視為全部異動,登記表該項內容須全部填寫。
 18.使用各類公司變更登記表填寫時,如本國公司的所營事業以及外國公
    司的本公司所營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營事業、代表人在中華民國
    境內所為之法律行為等項項目繁多,或本國公司的董監事人數超過五
    人,執行業務股東超過八年或經理人超過三人以及外國公司的董事及
    公司其他負責人超過四人時登記表不足填寫時,請另採用續頁登記表
    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