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機查驗貼證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權責分工:
  (一)電子遊戲機之查驗貼證由經濟部主導執行。
  (二)經濟部主導執行查驗貼證時,得委請地區公(協)會供技術支援
    與協助。
三、實施方式:
  (一)電子遊戲機之查驗貼證主要係針對軟體(主機板)執行。
  (二)機台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法檢驗貼證。
  (三)外銷之電子遊戲機不論益智、娛樂、鋼珠類均毋須評鑑及查驗貼
    證。
  (四)主機板面上註明製造(進口)公司(商號)別、遊戲名稱、時間
    ,以資辨識。
  (五)機台應報請標準檢局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籤。報驗時應檢附
    經濟部評鑑通過文件或備妥經濟部查驗合格之主機板,以供檢驗。
四、具體作法:
  (一)製造商、進口人申請查驗貼證時,應檢附「評鑑通過文件」、「
    原評鑑申請表」、「遊戲說明」等影片及「主機板主程式位置圖」,
    以便查驗(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應備妥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電子遊戲機機台或萬用測
    試台(或產品目錄),以供查核人員測試查驗。
  (三)經濟部赴現場查驗貼證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地區公、協會)協
    助執行。
  (四)查驗抽樣數量比率:
        1.未滿一千片(台)者,抽驗總數量百分之五。
        2.一千片(台)以上者,除依前項款辦理外,其超過一千片(台
        )部分抽驗百分之三。
  (五)機具類別標示證張貼於主機板主程式唯讀記憶體(ROM) 上,業
    者不得任意撕毀,如機具故障須檢修,請逕送原廠辦理,更換主機板
    並應重行申請查驗貼證。
  (六)部分進口及國內製造之益智類機具,為求較周延之保護,故於其
    主機板上另行加裝保護盒,因製作精密,拆卸不易且益智類機具較無
    修改程式之虞,故機具類別標示證得張貼於其主機板之保護盒外。
  (七)鋼珠類因目前對軟體程式尚無法測驗,經評鑑後由經濟部派員查
    驗,分別於框體明顯處黏貼機具類別標示證。
  (八)機具類別標示證格式如附件二。
五、本要點施行前已經查驗並張貼機具類別標示證之機具如須修改軟體更
  換主機板,應依本要點辦理。
   [附件參見經濟部公報33卷 8期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