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機管制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及商品檢驗法訂定之。

貳、各機關職掌
一、經濟部(商業司)
  (一)受理進口人申請電子遊戲機類成品進口評鑑。
  (二)依據評鑑委員評鑑結果核發評鑑分類文件。
  (三)受理經評鑑通過後之電子遊戲機查驗申請。
  (四)核發電子遊戲機類別標示證。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一)對應施檢驗之電子遊戲機,實施檢驗。
  (二)未取得經濟部(商業司)之評鑑分類文件者,則不予受理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