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室內遊樂園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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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室內遊樂園營業場所(陳列插電供顧客玩樂之機具,不包括電子遊戲
    場)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相關防疫規範
    辦理,並遵守本管理措施之規範,據以營業。
    一、顧客進場管理
        (一)採預約制為原則。
        (二)縮小出入口,落實顧客實聯制,未實聯制者禁止進入。落
              實社交安全距離。
        (三)落實顧客衛生防護措施(除飲食外全程佩戴口罩,入口處
              量體溫、噴酒精或提供乾洗手液,各機檯均提供酒精或乾
              洗手液供顧客自行使用),發燒(額溫≧37.5℃;耳溫≧
              38℃)或有上呼吸道症狀之顧客,禁止進入。
        (四)餐飲服務,應依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餐飲業防疫管理措
              施」規範辦理。
    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一)從業人員每日量測體溫及監測健康狀況。
        (二)從業人員出現發燒或其他疑似COVID-19症狀,應儘速就醫
              接受評估及處置。建議安裝「臺灣社交距離App」。
    三、從業人員衛生行為
        從業人員應佩戴口罩、勤洗手。加強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
        為。
    四、場所環境清潔消毒
        維持環境良好通風,定時執行環境及機檯(含兌幣機)清潔及消
        毒,並確實記錄執行情形。

貳、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業者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有COVID-19確診病
    例為該場所從業人員或曾至該場所消費者,應配合疫情調查及防疫作
    為。

參、裁罰規範
    室內遊樂園營業場所應落實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外,地方政府亦得因
    地制宜訂定防疫指引,以有效落實管理;地方政府查核違反防疫措施
    者,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裁罰之。

肆、其他規範
    本指引係因應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之防疫管理措施,倘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修正警戒標準時,則遵照該中心公布之防疫措施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