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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餐飲業者因疫情影響營業,鼓勵餐飲
    業者規劃行銷方案,以提振餐飲消費,爰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九款規定,對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
    營運困難之餐飲業者,補助其辦理行銷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申請受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一百十一
    年六月三十日止,如經費用罄時,本部得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三、行銷方案執行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一百十一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惟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施行期間未修正延長,行銷方案執行期間為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
    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
    預算支應。

五、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事項之餐飲業者: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
          ,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
    (二)從事調理餐食供店內立即食用或外帶之餐飲業者。
    (三)至少開設一家實體店面之餐飲業者。
    (四)經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
          台內登錄餐飲業相關資訊。

六、補助金額:行銷方案執行期間依優惠或促銷所需經費提供百分之五十
    補助,開立統一發票的餐飲業者,單一稅籍登記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十萬元為上限;若屬免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店家,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二萬元為上限。

七、餐飲業者應遵循事項:
    (一)方案執行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解散或歇業情事。
          2.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
            裁罰金額累計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情事。
          3.違法解僱勞工,經勞動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
          4.違反中央政府防疫政策,受中央或地方政府以傳染病防治法
            相關規定裁處者。
    (二)近一年內未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
          情節重大之情事。
    (三)不可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本部公告禁止之情事。

八、申請方式及審查作業:
    (一)一律採線上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餐飲業者查
          詢;餐飲業者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部依電子簽章法
          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審核結果,並自該通知進入餐
          飲業者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
          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未依本要點之格式上傳申請文件、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齊備
          ,本部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文件須補正,經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者,餐飲業者
          應於通知送達次日起七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
          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五)餐飲業者申請文件有疑義時,經本部依其所提資料實質審查認
          定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九、核銷方式:
    (一)行銷方案證明文件(包含優惠或促銷期間及內容等項目)。
    (二)統一發票明細表如附件二。免開統一發票業之小規模店家,檢
          附自結營收報表如附件三。
    (三)餐飲業者存摺影本。
    以上文件皆需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於行銷方案完成後一個月內檢
    附相關核銷表單上傳線上系統。

十、查核作業:
    (一)為驗證申請資料之真實性,餐飲業者應配合本部進行查核。
    (二)餐飲業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駁回申請,已獲補助
          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
          1.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未配合本部進行查核。
          3.違反第七點規定之業者應遵循事項。
          4.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5.其他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一、本部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二、本須知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