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型餐宴、婚宴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所有條文

壹、宴會場所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餐飲業防
    疫管理措施規定辦理,惟如所舉辦餐宴或婚宴為 200桌以上時,並須
    遵守本管理措施之規範。
    一、顧客進場管理
        落實入口處量體溫、噴酒精或提供乾洗手液或洗手設備,發燒或
        有上呼吸道症狀之顧客,禁止進入。
    二、顧客用餐管理
        (一)顧客除飲食外,應佩戴口罩。
        (二)落實顧客衛生防護措施,入口處量體溫,噴酒精、提供乾
              洗手液或洗手設備。
        (三)維持用餐環境良好通風,並應遵守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之
              規定。
    三、宴會場所環境清潔消毒
        (一)定期清潔及消毒環境,並確實記錄執行情形。
        (二)每日加強落實洗手間衛生清潔及消毒。
    四、從業人員健康及衛生管理
        (一)從業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措施如下:
              1.所有人員(含流動人員)皆應接種 3劑COVID-19疫苗,
                已接種2劑疫苗且滿12週者,應儘速接種第3劑。新進人
                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2.倘人員曾為 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
                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
                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個月後,依時程儘速
                完成接種 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
                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3.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
                (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
                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
                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 1次抗
                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
                務,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次自費3日內PCR檢
                驗陰性證明。
        (二)從業人員出現發燒或其他疑似COVID-19症狀,應儘速就醫
              接受評估及處置。
        (三)加強從業人員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四)從業人員(含內場及外場人員)應佩戴口罩、勤洗手。
        (五)從業人員用餐環境維持良好通風,並應遵守餐飲業防疫管
              理措施之規定。

貳、宴會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業者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經衛生主管
    機關通知,有COVID-19確診病例為該場所工作人員或曾至該場所消費
    者,應配合疫情調查及防疫作為。

參、宴會場所應落實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外,地方政府亦得因地制宜訂定
    防疫指引,以有效落實管理。

肆、本指引內容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修正時,則遵照該中心公布
    之防疫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