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輸出入鑽石原石之管理範圍:
鑽石原石之列管理範圍,包括HS CODE 7102.10.00.00 「金鋼石(鑽
石)未分選者」、7102.21.00.00 「工業用金鋼石(鑽石)未加工或
僅經鋸、劈或磨邊者」及7102.31.00.00 「非工業用金鋼石(鑽石)
未加工或僅經鋸、劈或磨邊者」等三項貨品。
二、鑽石原石輸入管理程序:
(一)進口人輸入鑽石原石應檢附Kimberley Process (以下簡稱KP)參
與方指定機關核發之KP證書(
Certificate) 影本向簽證機關申辦輸入許可證。
(二)簽證機關依據鑽石原石出口國主管機關傳送之E- mail資料核驗KP
證書之效力,俾查核該項鑽石原石之出口是否符合KP驗證機制之規
定。
(三)簽證機關於鑽石原石進口後,以E-mail方式回覆出口國主管機關。
E-mail內容包括KP證書編號、克拉重量及進出口商之詳細資訊。
(四)簽證受理機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受理區
內事業廠商申請案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受理區內事業廠商申請案件,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
處受理區內事業廠商申請案件,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
局)受理上述區外廠商之申請案件。
三、鑽石原石輸出管理程序:
(一)鑽石原石之出口限輸往KP參與方,出口人應檢附我國政府指定機關
核發之KP證衵副本或影本向前述簽證機關申辦輸出許可邆。
(二)出口人向我國政府指定機關申請核發KP證書時,應檢附原出口國指
定機關核發之KP證書正本及原海關進口證明文件辦理,並切結保證
該批出口之鑽石石非為衝突鑽石。
(三)鑽石原石出口時,應密封於可抵抗損壞之容器內。
(四)簽證機關核發輸出許可證後,立即以E-mail方式將輸出資訊傳送給
進口國主管機關。E-mail內容包括克拉重量、價格、原產國家或來
源、進出口商及KP證書編號。
四、鑽石原石KP證書之核發:
(一)核發機關:我國政府指定之機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受理區內事業廠商申請案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南
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受理區內事業廠商申請案件、經濟部加工出
口區管理處及其分處受理區內事業廠商申請案件、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及其分局受理上述區外廠商之申請案件)。
(二)KP證書應具備下列最低要求:
1.證書應加註 "Kimberly Process Certificate" 之字樣,並有Ki
mberly Procedss 之標誌以及下列文字:「本批運送之鑽石原石
,業依KimberlyProcedss 鑽石原石國際驗證機制之規定處理」
。
2.此批鑽石之原產國。
3.證書除以中文表示外,另有對應之英文翻譯。
4.標示TAIWAN字樣(註:KP證書要求參與國根據
ISO 3166-1標示國家代碼,我國因非ISO 會員,故標示"TAIWAN"
字樣)。
5.證書內容不得塗改,一經塗改無效。
6.簽發日期。
7.有效日期。
8.簽發主管機關。
9.進出口商名稱。
10.克拉重量。
11.價格(美金)。
12.小包數量。
13.相關之HS號列。
14.出口主管機關核驗確認。
五、鑽石原石輸出入資料之登錄建檔:
貿易局將建立資料庫,對於所有鑽石原石之出進口資料予以登錄建檔
,俾掌握及追蹤流向,並提供KP參與國交換相關資訊。
六、鑽石原石輸出入統計資料之蒐集與發布:
(一)貿易局將以標準格式公布鑽石原石出進口之每季統計資料,以及核
發之KP證書編號。
(二)貿易局將定期提供鑽石原石出進口統計資料,包括原產地及來源、
克拉重量及價格、相關之HS號列等,供KP參與國參考。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海空運郵包及出、入境旅客攜帶鑽石原石,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二)出進口人輸出入鑽石原石違反前述規定者,貿易局得依貿易法第十
一條第二項轉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
或輸出入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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