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為進一步簡化行政手續,並方便各界瞭解大陸物品開放進口項目及其
    相關規定,大陸物品輸入管理,已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由農、工
    產品正負面兩表並列之方式,改依「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辦
    理。在「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 MW0
    」代號者,為「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列有「MP1 」代號者,屬
    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間接輸入項目」,其餘未列有「MW0 」或「
    MP1 」代號者,為「大陸物品准許間接輸入項目」。

二、上述列有「MP1 」代號之項目,由於其詳細品目無法於「中華民國進
    出口貨品分類表」內一一列出,故另編入「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
    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據以執行。表內之貨品,包括下列兩
    大項:
  (一)CCC 號列後加註「EX」字樣之項目:表示該號列項下僅開放進口
        符合該中、英文貨名之大陸物品。
  (二)列有大陸物品輸入特別規定「MXX 」代號之項目:如「M63 」、
        「M80 」…等。

三、另為簡化進口簽證手續,本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之大陸物品,除「中
    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121 」(由貿易
    局簽發輸入許可證)之項目,及「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內「
    輸入規定」欄列有「MP1 」(即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間接輸入項目)
    ,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
    特別規定」欄列有「MXX 」代號之項目,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簽
    證外,其餘項目適用免除輸入許可證措施。

四、前項適用免除輸入許可證措施之進口人,包括:
  (一)經國際貿易局核准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
  (二)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
  (三)已立案私立小學以上學校。
  (四)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
        定範圍以內者。
  (五)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
        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進口者
        。
  (六)其他進口人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其離岸價格( FOB)
        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

五、間接輸入大陸物品,應依「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限制輸
    入貨品、委託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
    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部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經(八六)貿字第八六八九二0一六號公
  告及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經(八七)貿字第八七八九二00四號公
  告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