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貨品分類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掌理出進口貨品分類之審訂,
    依據本局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設置貨品分類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出進口貨品分類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有關出進口貨品分類號列之編訂、解釋及建議修正事項。
    (三)其他有關出進口貨品分類之擬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三
    分之一;除由本局指派有關業務人員三人兼任委員外,就各機關遴薦
    代表與專家,由本局聘請組成之;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就委員中遴
    聘一人兼任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三)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四)中央銀行外匯局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關務署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一人。
    (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代表一人。
    (八)專家三人至五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派兼之,負責會務之處理。

五、本會工作人員,依業務需要,就本局編制內人員派充之。
〔立法理由〕
一、因應經濟部組改修正單位名稱。
二、配合新納入驗證作業表,依本作業程序提及次序重新整編表單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