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我國會展產業振興,以
增進舉辦展覽活動能量,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
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之展覽主辦單位於我國舉辦展覽者進行補助,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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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期程
一、申請收件日期自公告日起至 110年 4月30日止。申請單位至遲須於展
覽辦理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但於 109年 6月 1日起至公告日後一個月
內辦理之展覽,不受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二、本部得視疫情影響及經費動支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再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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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資格
限展覽主辦單位或受主辦單位委託之實際辦展單位提出申請,且須符
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所營事項登記須包含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 JB01010)。
二、依我國法律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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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補助內容:
一、補助之展覽舉辦期間及條件:
(一)補助之展覽舉辦期間:
1.109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於我國舉辦之展覽;
2.原訂於 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於我國舉辦,但受疫情影響
,已公告延期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前舉辦之展覽。
(二)補助之展覽條件:已於我國連續辦理3屆(含)以上,上屆實際展
出攤位數達150個(含)標準攤位(9平方公尺)以上之展覽。
二、補助之展覽種類及金額:
(一)國際展覽:
1.定義:
(1)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總數達5%以上或來自3個以上國家或地
區(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視為同一地區)之展覽(含實體
展覽、線上展覽或實體及線上展覽併行)。國外直接參展廠
商數,不計入代理商。
(2)線上展覽須有明確之展期、展名、展品線上瀏覽及1對1洽談
等即時互動功能,一般電商平台非補助範圍。
2.每展補助上限:補助新臺幣160萬元。
(二)國內展覽:
1.定義:未符前項國際展覽定義之實體展覽。
2.每展補助上限:補助新臺幣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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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文件
一、申請補助函。
二、補助申請書(如附件1)。
三、補助經費預算表(如附件2)。
四、展覽場地檔期確認相關證明。
五、若該展覽有共同主辦單位,由其中一方代表申請,並須提供其他共同
主辦單位之同意書,同意書須包含所有共同主辦單位簽署及用印。
六、倘為延期至 110年 1月 1日至 5月31日間舉辦之展覽,須檢附公告展
覽延期之佐證文件。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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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方式
一、紙本方式申請者,得以掛號郵寄,送達日以郵戳為憑,信封上註明「
申請於我國舉辦展覽補助案」,並請寄至「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
會」(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五號展覽業務處會展小組
;電話:(02)27255200分機2299),非以掛號郵寄者,以該會實際
收文日為送達日。
二、親自或以快遞服務方式送件者,需於該會上班時間上午 9時至下午 6
時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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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審查作業
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審查合格者,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審核結果,並
公告補助名單及金額;審查不合格而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無法
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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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經費來源
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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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核銷作業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展覽結束後 1個月內申請核銷,至遲不得超過 110年
5月31日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將 9成以上補助金額回饋予每一我國參展廠商。
三、辦理核銷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核銷函。
(二)匯款帳戶及帳戶存摺影本。
(三)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3)。
(四)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五)國內廠商參展名錄。
(六)每一我國參展廠商受益表(如附件4)。
(七)受補助單位回饋每一我國參展廠商參展費用之證明,如匯款單、
領據(範本如附件5)、繳費證明或其他證明之文件。
(八)展覽成果報告書(如附件6)。
(九)其他相關文件。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係為證明補助金額支付事實所
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補助者,受補助單位應於經費收支明細表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
五、受補助單位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
例繳回。
六、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
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一)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二)未配合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關、法人或團體之查核。
(三)有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關之展覽補助之情事。
(四)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五)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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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補助經費撥付方式
補助經費之給付,於本部核銷作業完成後以匯款方式一次撥付至受補
助單位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助款項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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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如須變更展覽時間、地點、展名或取消辦理展覽,應於原
展覽預定執行15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且須經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但經本部專案核准者,不受應於原展覽預定執行15日前提出申請之限
制。
二、為驗證申請資料之真實性,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關
法人或團體就補助展覽之辦理情形進行查核。
三、受補助人所接受之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該法之
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須知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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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公告資訊連結
本須知將公告於本部及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因應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疫情」專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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