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持續協助受疫情影響之我國會展產業振興
,以增進舉辦展覽活動能量,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對 111年度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展覽主辦單位於我國舉辦展覽者進行補助,特訂定
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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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期程
一、申請收件日期自公告日起至 111年11月15日止,如補助經費於該
期限前用罄,即提前截止申請。
二、本部得視疫情影響及經費動支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再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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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資格
限展覽主辦單位或受主辦單位委託之實際辦展單位提出申請,且須符
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依我國法律組織設立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或辦理登記之外
國分公司。
二、依我國法律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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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補助內容
一、補助之展覽舉辦期間及條件:
(一)補助之展覽舉辦期間: 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於我國
舉辦之展覽。
(二)補助之展覽條件:展覽已由主辦單位於我國辦理 3屆以上
,每一攤位以9平方公尺、不含走道及公設為標準,近3屆
任1屆於我國實際展出攤位數達150個標準攤位以上,且11
1年於我國辦理之展覽,每次實際展出攤位數須達150個標
準攤位,未符合者,該次展覽之補助款全額不予補助;如
申請補助時展覽尚未舉辦,可以預估攤位數提出申請,惟
實際展出攤位數仍須達到前述要求。
二、補助之展覽種類及金額:
(一)國際展覽:
1.定義:
(1)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總數達 5%以上或來自3個以上國
家或地區(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視為同一地區)之
展覽(含實體展覽、線上展覽或實體及線上展覽併行
)。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指下列情形之一:
A.國外直接參展廠商不含代理商,其報名表中所在地址
應為臺灣以外國家/地區。
B.國外組織 /公司在臺辦事處、臺灣分公司,須為依我
國法律登記之在臺機構,且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
登記證明等)。
(2)使用線上展覽互動式公版或展覽主辦單位自建之線上
展覽,須有明確之展期、展名、展品線上瀏覽及1對1
洽談等即時互動功能,一般電商平台非補助範圍。
2.每展補助金額:基本補助金額新臺幣(下同) 220萬元
,實際展出攤位數達 800個標準攤位增加30萬元,後每
多500個標準攤位再增加30萬元,最高補助上限500萬元
。
(二)國內展覽:
1.定義:未符前項國際展覽定義之實體展覽。
2.每展補助金額:基本補助金額 110萬元,實際展出攤位
數達500個標準攤位增加15萬元,後每多500個標準攤位
再增加15萬元,最高補助上限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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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文件
一、申請補助函。
二、補助申請書(如附件1)。
三、補助經費預算表(如附件2)。
四、展覽場地檔期確認相關證明。
五、若該展覽有共同主辦單位,由其中一方代表申請,並須提供其他
共同主辦單位之同意書,同意書須包含所有共同主辦單位簽署及
用印。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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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方式
一、應以紙本方式申請,得以掛號郵寄,送達日以郵戳為憑,信封上
註明「申請於我國舉辦展覽補助案」,並請寄至「中華民國對外
貿易發展協會」(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5號展覽業
務處會展小組;電話:(02)27255200分機2223),非以掛號郵
寄者,以該會實際收文日為送達日。
二、親自或以快遞服務方式送件者,需於該會上班時間上午 9時至下
午6時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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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審查作業
一、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審查合格者,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審核結果
,並公告補助名單及金額;審查不合格而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
正,無法補正或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申請。
二、通過審核之展覽,如尚未辦理,申請單位須於展出後提供實際攤
位平面圖,清楚標示每家參展廠商使用攤位數,並接受本部國際
貿易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派員至展覽現場稽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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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經費來源
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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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核銷作業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112年2月28日以前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將 9成以上補助金額回饋予每一我國參展廠商。我
國參展廠商包括下列單位:
(一)依我國法律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
利事業、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
登記法第5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依我國法律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若上
述單位係籌組廠商參展,核銷時須檢附回饋予參與組團之
我國廠商證明文件。
三、我國參展廠商已以其他行政機關補助款支付全額參展費用者,非
為補助款回饋對象。
四、於本須知公告日前已辦畢之展覽亦可申請,惟受補助單位應回饋
補助金額予我國參展廠商,不得以攤位折扣或其他方式回饋。
五、辦理核銷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核銷函。
(二)匯款帳戶及帳戶存摺影本。
(三)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3)。
(四)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
(五)我國參展廠商名錄。
(六)我國參展廠商受益表(如附件4)。
(七)受補助單位回饋我國參展廠商參展費用之證明,如匯款單
、領據(範本如附件5)、繳費證明或其他證明之文件。
(八)展覽成果報告書(如附件6)。
(九)受補助單位領據(如附件7)。
(十)其他相關文件。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經費收支明細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受補助單位
應於經費收支明細表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受補助單位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
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
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一)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二)未配合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關、法人或團體之查核。
(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四)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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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補助經費撥付方式
補助經費之給付,於本部核銷作業完成後以匯款方式一次撥付至受補
助單位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助款項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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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如須變更展覽時間、地點、展名或取消辦理展覽,
應於原展覽預定舉辦日期15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且須經本部
同意後始得辦理。但經本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為驗證申請資料之真實性,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或本部委託
之機關、法人或團體就補助展覽之辦理情形進行查核。
三、受補助單位所接受之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
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以上
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
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
稅,故本案補助經費為免稅。
五、展覽主辦單位匯款予參展廠商所衍生之任何手續費或交易費,
可包含於參展廠商回饋金內,由參展廠商吸收。
六、本須知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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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公告資訊連結
本須知將公告於本部及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疫情因應及紓
困振興」專區。
〔立法理由〕 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第四款之附件十三修正為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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