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玩具槍檢驗暫行規範(無射出物)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外形仿真槍且無射出物之玩具槍。
二、用語釋義:
(一)槍:指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
      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
      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
(二)玩具槍:指外觀雖近似槍,但不具殺傷力,而僅供遊樂使用者。
三、外觀顏色及螢光漆:本品之槍管,滑套 (或相當於槍該等部份) 之外
    觀顏色為橘紅色或橙紅色等紅色系,且槍前端 (含槍口正面但不含小
    面積之小配件) 應塗佈同色系之螢光漆,塗裝長度長槍 (全長為750 
    mm以上者) 為30mm以上,短槍為10mm以上。
四、材料:
(一)槍管及彈倉 (或相當於槍該等部位之槍管及彈倉) :不得使用金屬
      材料製造
(二)本品之槍管,滑套 (或相當於槍該等部份) 之材料本體頻色 (橘紅
      色或橙紅色等紅色系) 須溶於材質中。
五、構造:
(一)槍管內前端應以硬度HRC55 以上之長方形鋼片鑲嵌之,且鑲嵌之鋼
      片不易使用一般用工具拆卸之,鑲山方式及尺度如圖1 之規定,但
      得具有光束通過之小孔。
(二)本品不得有近似槍之槍機,撞桿 (鐘針) 及預留槍機安裝座等機構
      ,槍本體不得具有加熱裝置。
(三)如使用壓縮氣體釋放產生動力 (例如拋殼,聲響,模擬後座力等作
      用) 時,須具有自動排壓裝置,該裝置應以黏著劑黏著或熔接,使
      不易使用一般用工具拆激,其釋放之錶壓力不得超過60N/cm2 {6.0
      kgf/cm2}。
(四)如使用壓縮氣體釋放產生動力 (例如拋殼,聲響,模擬後座力等作
      用) 時,蓄壓室組合亦應以黏著劑黏合、熔接或雙頭  合、或以螺
      絲組合,螺絲須經特別加工,使不易以一般用工具拆卸。
(五)如使用壓縮氣體釋放產生動力 (例如拋殼、聲響、模擬後座力等作
      用) 時,其蓄壓室本體須耐 130N\cm2{13.kgf/cm2} 之水壓而不被
      破壞。
(六)如使用彈簧反彈產生動力 (例如拋殼、聲響、模擬後座力等作用) 
      時,彈簧須以黏著劑黏著或熔接固定於活塞,使不易以一般用工具
      拆卸。
(七)自動或手動填裝式無射出物玩具槍,如圖二所示,即具活塞者,應
      於氣壓室內前端,或具擊錘者,應於擊錘前端部份,鑲嵌硬度HRC 
      55以上之鋼片,鑲嵌方式及鋼片尺度應依圖2(A)、(B) 之規定,且
      鑲嵌之鋼片不易使用一般用工具拆卸,一絕拆卸該部位即被破壞而
      失去效用。
(八)迴轉彈倉式無射出物玩具槍應於彈倉後端擊錘前端鑲嵌硬度HRC55 
      以上之鋼片,且鑲嵌之鋼片不易使用一般用工具拆卸,一經拆卸該
      部位即被破壞而失去效用;鋼片鑲嵌方式、尺度,以及彈倉內鑲彈
      殼座部份,依圖3 之規定。
六、標示:
(一)本品應在本體之明顯部位烙印商標及核准製造號碼。
(二)警告標示
    1.本品應在銷售個體包裝上之最主要部份表面,明顯標示下列文字「
      警告:本玩具槍之槍口不得指向人或其他動物。本玩具槍不得
      改造或變造,以免觸犯法律。本玩具槍不適合未滿十四歲兒童使
      用,並應放置於兒童不易取節之處。」
    2.若以氣體產生動力者,需另標示「添加氣體時,請在通風處,勿
      接近火源使用。氣體罐放置場所,勿超過40度C。」
    3.第六點二 (一) 及第六點二 (二) 節警告標示字體之顏色應與底色
      成對比,並明顯與其他字樣或圖案分開。其中 "警告" 字樣須在10
      mm×10mm以上,警告標示內容說明字體則不可小於3 mm×3 mm。
(三)商品標示:本品之銷售個體包裝上除警告標示外,應標示下列事項
      。
    1.製造廠商名稱及地地,其為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
      。
    2.商品名稱、型號、製造批號及核准製造號碼。
    3.使用者年齡 (使用者年齡應標示在十四歲以上) 。
七、使用說明:在我國境內銷售者,應附中文操作說明書。
八、檢驗:依CNS12944之規定。
九、本檢驗暫行規範有效期間至國家標準公佈實施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