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審核川流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引水地點之水文測驗
所得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
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
前項所稱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指引水地點之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
之水量,並由主管機關每五年檢核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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