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接獲前條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
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展期者,不在此限。
前項展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