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54
人,瀏覽人次:
82948989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前條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 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展期者,不在此限。 前項展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相關令函
(2)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