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受理本法第二十九條水權或本法第四十四條臨時用水登記之申請
,其申請之先後順序,按主管機關實際收受登記申請書之年、月、日、時
定之。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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