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向該水利建造物基
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基地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
二、基地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海堤區域或水庫蓄水範
    圍內。
三、屬重大公共建設之水利建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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