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興辦水利事業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本法第四十六
    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核准之人;興辦完成後為控制、
    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
二、未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者,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
    水利事業之人。
三、政府興辦水利事業者,興辦完成前為主辦機關(構),興辦完成後為
    指定之管理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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