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經濟部政風處 86.10.13 經(八十六)政處自第八六四二六0
七一號函轉法務部頒「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
二、目的:建立安全防護體系,有效發揮組織功能,維護機關安全。
三、本局安全防護會報,請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召集,並主持會議,由主
任秘書、總工程司及各組室主管組成,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四、會報每半年召開一次,得併同本局其他會議舉行,但有關會報資料與
紀錄應分別作業。
五、召開安全防護會報前應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
六、會報內容及程序:
(一)轉達上級工作指示及重要工作事項報告。
(二)報告執行上次會報主席裁示及決議事項。
(三)本局安全狀況報告事項。
(四)檢討安全維護措施與興革事項。
(五)檢討事項。
七、會報紀錄應分送與會及相關單位參處。
八、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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