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揮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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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淡水河流域臺北市轄外之河段
    (以下簡稱本河段)防汛業務,設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指揮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指揮中心任務如下:
  (一)蒐集水文及災害資訊,充分掌控其情勢及相關戒備狀況,並適時
        通報相關機關(構)。
  (二)督導水利設施災害搶修(險)之應變事宜。
  (三)發布水情通報及洪水警報。
  (四)加強與相關機關(構)之聯繫協調,必要時提供或請求上級協助
        與支援。
  (五)由召集人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相關水(災)情。
  (六)其他有關本河段防汛業務及相關資料蒐集分析事宜。

三、指揮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指派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署第十河川局(以下簡稱十河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十河
    局副局長兼任,幕僚工作由十河局及相關單位現有人員指派兼任之。
    前述相關單位指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
    及內政部營建署北區工程處、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指揮中心
    組織圖架構如附件。

四、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或各等級豪雨特報且警戒區域包含北部地區
    時,指揮中心分三級開設,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三級開設: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豪雨特報、大豪雨特報或接獲上
        級指示時,由十河局派員進駐指揮中心及員山子管理中心輪值作
        業。
  (二)二級開設: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超大豪雨特報或接獲上級指
        示時,由執行秘書進駐指揮中心,並通知相關單位派專人進駐作
        業。
  (三)一級開設: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超大豪雨特報後十二小時警
        (特)報仍未解除或接獲上級指示時,由副召集人進駐指揮。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超大豪雨特報後十八小時警
        (特)報仍未解除或接獲上級指示時,由召集人進駐指揮。

五、中央氣象局解除颱風警報、各等級豪雨特報、員山子分洪水位退至標
    高六十二.四公尺或接獲上級指示後,經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解除任務
    編組。

六、指揮中心應提供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本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有
    關淡水河流域水文及災情資訊,並發布淡水河水情通報及洪水警報。

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十河局派駐塔寮坑抽水站人員應即到站執
    勤,負責執勤塔寮坑溪水門業務,並立即回報指揮中心。

八、十河局派駐塔寮坑抽水站人員到達站後,應即檢視設施及週遭環境,
    並依序作業如下:
  (一)每一小時觀測內、外水位一次。
  (二)每十二小時啟動試運轉設施一次。
  (三)每一小時與指揮中心連絡一次,以確定聯絡方式暢通。
  (四)觀測及測試結果應詳細登載於工作紀錄簿上,並立即回報指揮中
        心。

九、本河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理之水門及抽水站,應依既定水
    門、抽水站操作準則及現場狀況應變操作,並應比照前項作業方式,
    定時將操作狀況回報指揮中心。如通訊系統中斷無法與指揮中心聯繫
    時,各工作人員應就現場情形自行判斷,並決定操作方式逕行操作運
    轉。

十、指揮中心應與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及
    內政部營建署北區工程處、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保持聯繫,相
    互交流水情資訊及防洪操作訊息,並應協調配合,遇有爭議,應即陳
    報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處理。

十一、十河局派駐塔寮坑抽水站人員應於指揮中心撤除後二日內彙整下列
      資料,並回報指揮中心:
    (一)到勤人員。
    (二)內外水位。
    (三)設施狀況。
    (四)實際操作紀錄。
    (五)指令收受回報紀錄。
    (六)通訊紀錄。

十二、指揮中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本河段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管理之水門及抽水站操作運轉所需人力及物力,
      由各該負責單位自行調派;維護管理經費由本署籌應。

十三、指揮中心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逾時工作部分得依相關規定報支加
      班費或補休假。

十四、防汛期結束後,指揮中心得將參與工作人員之績效列冊移請各該所
      屬機關依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