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奧萬大堰水門操作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為規範奧萬大堰(以下簡稱本堰)各水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
    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堰位於南投縣仁愛鄉濁水溪上游萬大溪支流南溪與北溪匯流處,引
    水供應萬大發電廠第三號水力發電機組使用,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萬大發電廠(以下簡稱萬大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堰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溢流堰:自由溢流式,堰高一三公尺,堰頂長四六.四公尺,堰
        頂標高一、一七八.八公尺。
  (二)排砂道:位於堰右端,設排砂門一座,底標高一、一七五公尺,
        寬四.一六公尺、高五.三四公尺,編號為一號排砂門。
  (三)進水口:位於右岸,設計取水量六.九五秒立方公尺。入口設兩
        座防洪門為閘板式,底標高一、一七五.五公尺;出口設二座制
        水門,閘門寬二.六九公尺、高三.一八公尺。
  (四)一號沈砂池:設有排砂門一座,寬二.一一公尺、高二.一八公
        尺,編號為二號排砂門。

四、本堰各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一號排砂門:平時關閉;於取水庭淤砂或漂流物過多妨害取水發
        電時,或洪水來臨時,或下游水路與發電機組檢修毋需取水發電
        時,開啟之。
  (二)二號排砂門:平時關閉,於一號沉砂池淤砂過多須排除時開啟之
        。
  (三)防洪門:平時開啟,於洪水時,視洪流濁度,取放閘板以減少流
        砂進入水路。
  (四)制水門:平時開啟,依發電及沉砂池排砂需水量調節開度,於下
        游水路設施檢修時關閉。

五、一、二號排砂門開啟排砂時,應於十五分鐘前使用擴音器發出排砂警
    報,通知下游附近河床人員儘速走避;情況緊急無法預先通知時,得
    立即通知後放水。

六、本堰各閘門均備有電動操作設備,可現場操作,亦可在監控站遙控操
    作,非颱風期間排砂道閘門之排砂以現場操作為原則。

七、本堰各閘門之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八、萬大電廠應確實辦理各閘門及相關操作設施之維護,並應於每年三月
    底及十一月底前辦理颱風前後之定期檢查。
    前項之檢查與維護情形應確實記錄。

九、本堰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應陳報
    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