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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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曾文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所攔蓄曾文溪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
、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與防洪等多目標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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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南水分署)為管理機
關,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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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水庫位於嘉義縣大埔鄉曾文溪主流柳籐潭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
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防淤隧道。
(四)取出水工:
1.取水塔。
2.發電放水路。
3.永久河道放水道。
(五)發電廠。
(六)東口導水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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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水庫之運用係以年用法為基準,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底止
為蓄水運用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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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
用水、水力用水與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大雨(含以上)情況,經由溢洪道、防淤隧
道或取出水工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情況危
殆,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基準供水量:依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串聯運用所擬定一年中各
用水標的各旬計畫基準分配供水量。
(五)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本水庫水位、蓄水量
或與烏山頭水庫蓄水量之和劃定界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
豐枯情形。
(六)上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蓄水量。
(七)下限: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和處於可依基
準供水量分配之最低蓄水量。
(八)嚴重下限: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和處於嚴
重缺水狀態之蓄水量。
(九)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
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大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或豪雨特報,且本水庫
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一)超大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對嘉義地區發布豪雨特報,且可
能發生超大豪雨,或本水庫集水區總降雨量預報達六百毫米
者。
(十二)洪峰流量:當次洪水過程中,至調整防洪運轉放水流量時已
發生之最大瞬時流量。
(十三)放水流量:經由溢洪道、防淤隧道及取出水工放水之總放水
流量。
(十四)調節性放水:於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排砂、水質異常、維
修需要時,經由溢洪道、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放水之操作。
(十五)自由溢流:溢洪道閘門開啟至未接觸水面之流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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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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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水庫正常滿水位值自五月上旬至八月下旬為標高二百二十八公尺,
九月上旬至九月下旬為標高二百二十九公尺,十月上旬至次年四月下
旬為標高二百三十公尺。
八月及九月得視降雨預報超高蓄水至標高二百三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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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與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以下簡稱農
水署嘉南管理處)之烏山頭水庫串聯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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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水庫洩放之水,除供楠西、玉井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及下游水權人
使用外,均由新東口攔河堰或東口導水堰攔截,經新東口取水口或東
口取水口導至烏山頭水庫調節後,由農水署嘉南管理處按家用及公共
給水、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標的之計畫需要放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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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依據水庫運用規線執行,運用規線如附表一及
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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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水庫蓄水利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蓄水量超過上限時,得視各標的需要,超量供應。
(二)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按各標的基準供水量供應。
(三)蓄水量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家用及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
量供應,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五
供應。
(四)蓄水量在嚴重下限以下時,家用及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之百
分之八十供應,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
五十供應。
(五)依第三款至四款規定縮減各標的用水,水庫蓄水仍不敷分配使
用時,應視當時情況,依各標的縮減方式再縮減分配供應,或
由南水分署、農水署嘉南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等協商辦理。
(六)依第三款至第五款各標的用水不同打折率之差異水量以移用水
量補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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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水庫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之水量,應經曾文發電廠發電後放出。但
不能或不宜經曾文發電廠放水,或發電放水量不足用水需要時,得
由永久河道放水道或防淤隧道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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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以下洩放水量時,不得使新東口攔河堰溢
流。但逾上限且烏山頭水庫水位標高超過五十七.五○公尺、新東
口攔河堰水流含砂濃度過高或特殊情況洩放水量無法進入烏山頭水
庫時,得在新東口攔河堰溢流。
本水庫之放水應維持烏山頭水庫之水位在標高四十五公尺以上,並
應防止溢流。但為調節性放水、實驗、緊急情況等特殊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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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農水署嘉南管理處及自來水公司應於營運年度開始前,擬定年度用
水計畫送南水分署。南水分署得邀請相關單位協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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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曾文發電廠應配合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所需水量
運轉發電,所發電量按合約售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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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水庫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以供應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
地區內所需之原水為限,需調度農業用水時,依本部訂定之農業用
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公共給水之原水,應售予自來
水公司。但自來水公司尚未供水地區,得由本水庫供給原水;工業
用水之原水,以不妨礙自來水公司給水計畫為原則,由南水分署專
案報本部核准後供應之。
給水用戶應與南水分署簽訂供水契約後由本水庫按約供水。移用其
他標的分配水量時,應先徵詢該標的同意並預先擬定移用水計畫,
送南水分署及農水署嘉南管理處參考配合運用或輸送。如供水需利
用農水署嘉南管理處之設施時,應洽得農水署嘉南管理處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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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洪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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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水庫防洪運轉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當本水庫於颱風、大雨(含以上)情況或蓄水量超過運用規
線上限時,為增加本水庫滯洪容積,得執行調節性放水,放
水流量不得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二)超大豪雨情況時,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二十三公尺,或
本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二之條件,得開始防洪運轉
。
(三)未達超大豪雨情況時,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二十六公尺
,或本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三之條件,得開始防洪
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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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防洪運轉在洪峰通過前,放水流量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時
,放水流量之增加率應小於本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放水流
量應小於最大進水流量。本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四之設計
洪水情況時,得依本要點及水門操作規定允許之最大流量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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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防洪運轉在洪峰通過後,當本水庫進水流量小於已發生洪峰流量之
八成流量,放水流量不得大於進水流量之洪峰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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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水庫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停止防洪運轉:
(一)依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開始之運轉,本水庫水位未超過標高
二百二十三公尺,且本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低於附表二之條
件。
(二)依第十六點第三款規定開始之運轉,本水庫水位未超過標高
二百二十六公尺,且本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低於附表三之條
件。
洪峰通過後,得適時調整水庫放水流量以增加攔蓄本水庫進水流量
,以利後續蓄水利用與防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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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水庫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時,應於放水前二小時,廣播放
水警報,並通報本部水利署、通知本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農水
署嘉南管理處、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臺南市政府消防
局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等單位,迅速轉知轄區內相關單位及下游居
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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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之第一小時放水流量以小於一百五十
秒立方公尺為原則,以示警告。
若玉井中正橋水位高於該橋在集水區降雨發生前之水位三.五公
尺,或走馬瀨橋水位高於該橋在集水區降雨發生前之水位三.五
公尺,得免除執行警告性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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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防洪運轉時,放水流量達五千五百秒立方公尺時,曾文發電廠應
停止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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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為排除進水口附近淤砂或增加排除洪水來砂,得使用永久河道放
水道或防淤隧道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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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緊急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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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水庫發生可能危及本水庫安全或公眾生命及財產安全之警戒或
緊急情況時,得實施緊急運轉,經溢洪道、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
實施緊急放水等必要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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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緊急運轉時,放水量視警戒或緊急情況而定,有潰壩之虞者,放
水流量得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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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二十點規定廣播、通報及通知。
無法事先廣播、通報及通知時,應立即廣播放水警報後實施緊急
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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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與相關資料報
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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