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瓊林水庫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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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瓊林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集水區
    降雨逕流,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等目標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金門縣政府為管理機關,並由金門縣自來水廠負責操作維護
    及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金門縣金湖鎮,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土壩。
    (二)溢洪道。
    (三)取水工。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設施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
          水等目標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它放水設施放水
          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
          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
          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金門地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旁設有抽水機組抽取庫水,經輸水管線輸送至洋山淨水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六、本水庫防洪設施為溢洪道,為無閘門控制溢流道,當本水庫水位超過
    滿水位標高十五.七九公尺時自然溢流。

七、當本水庫水位接近滿水位即將自然溢流時,應隨時注意水情資訊,俾
    作適時處置。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八、本水庫應依據水位狀況實施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至對本水庫不構
    成安全威脅為止。

九、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以抽水機組抽水或其他設施降低本水庫水
    位。

十、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