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之可
認購股數及依第八條計算之得增購股數,一次認足。
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逐次認購第七條第一項可
認購額度之股份時,每次認購股份數量之計算公式如下:
可認購額度×當次釋出公股
比例
從業人員每次可認購股數=────────────轉為民營型態應
再釋出公股
比例
前項所稱當次釋出公股比例,指當次釋出公股數占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
收股份總數之比例;所稱轉為民營型態應再釋出公股比例,指百分之五
十一減去第一次釋出公股日民股比例後之餘額。
從業人員最後一次可認購股數,係以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股數減去以往
各次已認購股數後之餘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