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係就各該事業平均薪給標準總額二十四倍之
  總金額以第一次銷售價格換算之股數。各該事業應依從業人員年資、職
  等及考績或其他因素,訂定每位從業人員可認購股數。
  前項所稱平均薪給標準總額,指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
  行後,各該事業第一次釋出公股之月前十二個月(釋出公股之月不予計
  入)每月全部從業人員依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薪給標準所計算薪給總額
  之月平均數;所稱第一次銷售價格,指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修正施行後,各該事業第一次釋出公股之銷售價格,有多個成交價格時
  ,採最低成交價格。
  前項所稱第一次釋出公股之月,指各該事業公開標售(拍賣)決標首日
  或協議受讓或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報)公開承銷之日所屬月份。
  第一項所稱可認購股數,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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