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從業人員優先認購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之股份,自繳納股款截止日
  起繼續持有滿一年、二年及三年者,得於期滿時按持有優先認購股份之
  一定比例依股票面額增購,但原認購價格低於新臺幣十四元者,按認購
  價格百分之七十增購;其優惠增購比例如下表:
    ┌─────┬────┬────┬────┐
    │認購價格(│持有滿一│持有滿二│持有滿三│
    │新臺幣)  │年得增購│年得增購│年得增購│
    │          │比    例│比    例│比    例│
    ├─────┼────┼────┼────┤
    │未滿二十元│ 一八% │ 二五% │ 三九% │
    ├─────┼────┼────┼────┤
    │二十元以上│ 一0% │ 一二% │ 一六% │
    │未滿三十元│        │        │        │
    ├─────┼────┼────┼────┤
    │三十元以上│ 八%   │ 九%   │ 一二% │
    │未滿六十元│        │        │        │
    ├─────┼────┼────┼────┤
    │六十元以上│ 六%   │ 七%   │ 九%   │
    └─────┴────┴────┴────┘
  依前項所計算之優惠增購股數為第五條第一項長期持股優惠保留股數,
  其計算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
  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於在職期間依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優先
  認購之股份,仍適用第一項優惠增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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