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會計人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會計人員
    之派免遷調、訓練、考成、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二、各事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會計人員之派免,應依據各該會計機構經核
    定之編制員額辦理。
三、各事業機構主辦人員之派免遷調,由經濟部會計處報請行政院主計處
    核辦。
四、各事業機構分類職位十三職等以上佐理人員之派免遷調,由經濟部會
    計處核辦。
五、各事業機構分類職位十二職等以下佐理人員及其分支機構人員之派免
    遷調,由各事業機構會計機構自行辦理,按月彙報經濟部會計處核轉
    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六、各事業機構主辦人員及分類職位十二職等以上之佐理人員,應就具有
    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派用之:
  (一)現任或曾任簡任或相當簡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會計或相關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並曾任荐任
        或相當荐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或得
        有碩士學位,並曾任荐任或相當荐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四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在國內外大學會計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並曾任荐任或相當荐任
        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會計審計或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荐
        任或相當荐任之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六年以上者。
  (五)依所在機構人事法規規定取得會計審計職系或相關職系各該職等
        之任用資格者。
七、各事業機構分支機構主辦人員及分類職位十至十一職等之佐理人員,
    應就具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派用之:
  (一)現任或曾任荐任或相當薦任之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會計或相關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並曾任荐任
        或相當荐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在國內外大學會計系或相關學系畢業,並曾任荐任或相當荐任會
        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在國內外專科學校會計科或相關學科畢業,並曾任荐任或相當荐
        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六年以上者,成績優良者。
  (五)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會計審計或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荐
        任或相當荐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三年以上者。
  (六)依所在機構人事法規規定取得會計審計職系或相關職系各該職等
        之任用資格者。
    分支機構主辦人員因職責繁重,其職位歸列分類職位十二職等以上者
    ,其派用資格依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八、各事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會計員暨分類職位七至九職等佐理人員,應
    就具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派用之:
  (一)現任或曾任荐任或相當荐任之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會計或相關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三)在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會計學科或相關科系畢業,並曾任委任
        或相當等級之會計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會計審計或相當類科及格者。
  (五)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會計審計或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委
        任或相當委任會計職務五年以上者。
  (六)現任或曾任高級委任或相當高級委任會計職務三年以上者。
  (七)依所在機構人事法規規定取得會計審計職系或相關職系各該職等
        之任用資格者。
九、各事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分類職位三至六職等佐理人員,應就下列各
    款資格之一者派用之:
  (一)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公開甄選合格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會計或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現任委任或相當委任會計職務者。
  (四)依所在機構人事法規規定取得會計審計職系各該職等之任用資格
        者。
十、各事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會計人員除奉行政院主計處調訓或由經濟部
    會計處視實際需要調訓或保送至有關學校或訓練機構參加主計業務之
    在職訓練外,並得參加各該事業機構之業務訓練。
十一、各事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會計人員之考成及獎懲分別依照經濟部所
    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及工作獎金發給辦法及主計人員獎懲辦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十二、各事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會計人員之考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各事業機構主辦人員由經濟部會計處核定。
    (二)各事業機構分類職位十三職等以上佐理人員由各該事業機構主
          辦人員初評,報經濟部會計處核定。
    (三)各事業機構分類職位十二職等以下佐理人員及其分支機構人員
          由各事業機構主辦人員核定,轉報經濟部會計處核備。
十三、各事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會計人員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各事業機構主辦人員及分類職位十三職等以上佐理人員由經濟
          部會計處核定。
    (二)各事業機構分類職位十二職等以下佐理人員及其分支機構人員
          由各該事業機構主辦人員核定,轉報經濟部會計處核備。
      前項獎懲者,均應按月編製獎懲月報表報請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十四、本要點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