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28日

所有條文

壹、宗旨
    為辦理本會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以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機關檔案
    管理作業手冊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之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貳、鑑定小組之組成
一、召集人:由第五組組長擔任。
二、執行秘書:由第五組視導擔任。
三、成員:由第一、二、三、四組視導及各室主任擔任。

參、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第五組第二科負責辦理檔案清查作業、鑑定
    小組會議召開等相關事宜。

肆、鑑定小組之任務
一、遇有下列情形,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價值鑑定會議:
    1.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2.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3.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4.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有所爭議者。
    5.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二、鑑定小組以每年定期性召開鑑定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伍、鑑定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
    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召集人)裁決之
    。

陸、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之代表列
    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柒、鑑定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檔案關係人列席
    會議,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捌、鑑定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玖、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