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改善及落實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事業工業安全制度,並確實檢討工安事故,以維
護全員工安,預防事故發生及保障廠場周圍居民安寧,特設經濟部所
屬事業工安督導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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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健全及檢討本部所屬事業工安管理制度。
(二)評鑑本部所屬事業重大工安事故行政責任歸屬。
(三)檢討本部所屬事業工安查核小組之運作。
(四)考核本部所屬事業工安工作。
(五)檢討本部所屬事業工安管理績效之現況、事故及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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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召集人,
執行長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部所屬事業主管工安副總經理。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級主管。
(三)工業安全、管理、電機、機械、化工、品管之專家、學者。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本部所屬事業及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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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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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得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不定期查核本部所屬事業工安管理執行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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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所屬事業發生重大工安事故時,由本會邀請相關專長委員赴現場
調查事故原因,並檢討管理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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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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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會辦理;所需各項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
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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