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工安督導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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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改善及落實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事業工業安全制度,並確實檢討工安事故,以維
    護全員工安,預防事故發生及保障廠場周圍居民安寧,特設經濟部所
    屬事業工安督導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健全及檢討本部所屬事業工安管理制度。
  (二)評鑑本部所屬事業重大工安事故行政責任歸屬。
  (三)檢討本部所屬事業工安查核小組之運作。
  (四)考核本部所屬事業工安工作。
  (五)檢討本部所屬事業工安管理績效之現況、事故及改善措施。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召集人,
    執行長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部所屬事業主管工安副總經理。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級主管。
  (三)工業安全、管理、電機、機械、化工、品管之專家、學者。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本部所屬事業及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五、本會得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不定期查核本部所屬事業工安管理執行
    情形。

六、本部所屬事業發生重大工安事故時,由本會邀請相關專長委員赴現場
    調查事故原因,並檢討管理疏失。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會辦理;所需各項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
    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