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機構
)人員提前完成各項重要或緊急工程計畫,以達節省成本、增加盈餘
或提升效率、競爭力等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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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重要或緊急工程計畫,以下列各項為限:
1.重要之資本支出工程,經本部核定應予限期完成者。
2.因重大災害及意外事故毀損之設施,經本部核定必須緊急搶修者。
前項工程計畫經各事業機構提報本部核定者,應詳細說明其趕工之必
要性、迫切性與預期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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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前點規定之重要或緊急工程計畫,確有努力趕工,提前完成之事
實,應於工程完成驗收並經正式使用三個月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核
發趕工獎金,經各事業機構從嚴考核確有成效後發給獎金。
趕工獎金之申請以每一工程計畫提出一次為限。限期內不提出申請者
,以放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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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趕工獎金時,應具備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1.工程計畫之名稱。
2.工程計畫及全部預算金額(附詳細預算書)。
3.工程計畫核定之經過(詳註核定機關、核定日期及文號)。
4.工程計畫執行經過(包括開工日期、執行過程、趕工之原因、完成
日期及函令趕工之影本等)。
5.效益之計算方法與計算結果。
6.申請趕工獎金之總額,及預擬之獎金分配對象。
7.獎金來源。
8.其他應行附送之文件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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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事業機構得因該項重要或緊急工程計畫提前完成,適時運用而增加
之收入減去其應計成本後,計算所得之效益為核發獎金之依據。
獎金分配之對象以從事該項工程計畫有直接貢獻之工作人員為限。並
應就其參與該項工程計畫時間之久暫及貢獻之程度分等核給獎金,無
直接貢獻者不得發給。個人貢獻最大者所分得之獎金,最多不得超過
其相當於兩個月之薪給總額,由各事業機構負責嚴加審核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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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趕工獎金之提撥,應在該項工程計畫提前完成之總效益內,分別按下
列規定,由工程費節餘款項下列支:
1.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各項工程計畫,得就其提前完工所
產生之效益,在百分之八以內計撥獎金。
2.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各項工程計畫,得視其努力趕工程
度,酌撥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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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趕工獎金之核發,由各事業機構自行負責從嚴審核其獎金額度後,由
董事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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