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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機構
    )人員提前完成各項重要或緊急工程計畫,以達節省成本、增加盈餘
    或提升效率、競爭力等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重要或緊急工程計畫,以下列各項為限:
    1.重要之資本支出工程,經本部核定應予限期完成者。
    2.因重大災害及意外事故毀損之設施,經本部核定必須緊急搶修者。
    前項工程計畫經各事業機構提報本部核定者,應詳細說明其趕工之必
    要性、迫切性與預期之效益。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重要或緊急工程計畫,確有努力趕工,提前完成之事
    實,應於工程完成驗收並經正式使用三個月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核
    發趕工獎金,經各事業機構從嚴考核確有成效後發給獎金。
    趕工獎金之申請以每一工程計畫提出一次為限。限期內不提出申請者
    ,以放棄論。

四、申請趕工獎金時,應具備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1.工程計畫之名稱。
    2.工程計畫及全部預算金額(附詳細預算書)。
    3.工程計畫核定之經過(詳註核定機關、核定日期及文號)。
    4.工程計畫執行經過(包括開工日期、執行過程、趕工之原因、完成
      日期及函令趕工之影本等)。
    5.效益之計算方法與計算結果。
    6.申請趕工獎金之總額,及預擬之獎金分配對象。
    7.獎金來源。
    8.其他應行附送之文件及資料。

五、各事業機構得因該項重要或緊急工程計畫提前完成,適時運用而增加
    之收入減去其應計成本後,計算所得之效益為核發獎金之依據。
    獎金分配之對象以從事該項工程計畫有直接貢獻之工作人員為限。並
    應就其參與該項工程計畫時間之久暫及貢獻之程度分等核給獎金,無
    直接貢獻者不得發給。個人貢獻最大者所分得之獎金,最多不得超過
    其相當於兩個月之薪給總額,由各事業機構負責嚴加審核分配。

六、趕工獎金之提撥,應在該項工程計畫提前完成之總效益內,分別按下
    列規定,由工程費節餘款項下列支:
    1.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各項工程計畫,得就其提前完工所
      產生之效益,在百分之八以內計撥獎金。
    2.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各項工程計畫,得視其努力趕工程
      度,酌撥獎金。

七、趕工獎金之核發,由各事業機構自行負責從嚴審核其獎金額度後,由
    董事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