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經濟部石油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石油管理法第36條第 4
款,為有效運用石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經濟部能源局(以
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單位,執行獎勵石油開發技術之研究,爰依據經
濟部頒佈之「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執行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為配合本局內部作業程序,及
彙整申請所需之相關資料,特編印本須知以利相關作業推動及業界參
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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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者資格
一、申請本基金補助計畫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
(二)設有石油開發技術專責部門。
二、申請本基金之補助計畫,若係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者,申請
者之資格條件得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三、申請者於申請補助時,應向本局聲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於執行本局計畫時,二年內未曾有可歸責於申請者之解約
紀錄。
(二)申請者因履行本局之補助契約,未曾經本局表示違約而不得提出
計畫申請;或曾違約而經本局表示不得提出計畫申請之期間已屆
滿。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局不得提供補助;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
局應駁回其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准予補助之決定,並解除補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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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之技術研發範圍
一、本須知所稱石油開發技術,指石油或天然氣之探勘、開發、生產及綜
合研究。
二、申請本基金補助之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應符合本局公告之石
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目標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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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備申請資料
一、申請者應備資料包括:
(一)計畫申請表(格式參見附件二):一式一份
(二)計畫書(格式參見附件三):一式十五份(另含電子資料檔一份
)
(三)該公司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一式一份
(四)該公司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完稅證明(或繳款書)或免稅證明影本
:一式一份
(五)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
日期應為截止申請日前六個月以內):一份
(六)若係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應檢附核定之相關證
明文件。
(七)申請計畫屬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及公立大學院校提出者,得
免檢附(三)、(四)及(五)文件。
二、申請者應依本須知規定檢具計畫書,其內容包括計畫名稱、公司或機
關概況、研究目的及計畫目標、背景分析、研究方法與步驟、研究人
員與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主持人參與政
府委託研究計畫之情形、研究經費、研究進度及預期研發成果等,經
由該單位備函向本局提出申請。研究計畫期程以一至三年為原則,全
程最多以三年為限,全程多年計畫仍應每年審查。
三、申請者應依本須知附件三「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
書撰寫格式」撰寫計畫書。
四、各項經費編列應符合本須知附件四「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
發展計畫經費補助範圍與編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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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送件地點與諮詢服務
一、送件地點:「經濟部能源局石油及瓦斯組」(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
12F)
二、諮詢服務:
(一)油氣探勘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管理辦公室電話:(02)8772-381
8 ;傳真 :(02) 8772-7202
(二)經濟部能源局石油及瓦斯組電話:(02) 2775-7738;傳真:(
02) 2752-6967
三、本須知資料可由能源局網站 ( http://www.moeaboe.gov.tw)取得
相關電子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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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作業流程
一、本局公告受理申請
本基金補助之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時間
,以每年8月15日至9月底為原則,並由本局公告之。
二、撰寫計畫書
1.請詳讀申請須知:相關資訊可利用能源局網站(http://www.moeab
oe.gov.tw)。
2.請依附件三計畫書格式撰寫計畫書。
3.各項經費編列應符合附件四「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
計畫經費補助範圍與編列原則」。
4.撰寫計畫書時,公司研發、企劃、會計及財務部門應充分溝通,以
確保計畫有效執行。
三、備妥資料並提出申請:
1.請備妥本須知中「肆、申請應備資料」所列項目,備文送本局。
2.送件前應自行查對,確認各項申請應備資料及計畫書內容符合規定
。
四、初步審查:
資格文件檢查或計畫性質審查不符合者,以退、補件或建議申請其他
政府補助計畫。
五、資格文件檢查及計畫性質審查:
資格文件檢查或計畫性質審查不符合者,以退、補件或建議申請其他
政府補助計畫。
六、計畫內容審查:
本局得聘請專家、學者進行計畫內容審查,申請者應準備簡報資料並
出席審查會議,依本局評審小組之審查意見作回覆說明,並修正計畫
書。
七、修正計畫書:
計畫書修正後,準備十份計畫書(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副本肆份)備
文函送本局,辦理簽約。
八、簽約執行:
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間辦理簽約。本局之計畫核定日為合約生效日
,但核定日在次年1/1之前者,以次年1/1為合約生效日。
九、工作報告:
受補助者應定期向本局提出工作報告(附件六,含經費實際動支表)
,開立發票或領據向本局申請撥款。
十、期中報告:
本局得視需要舉辦期中審查會議。
十一、補助款查證:
受補助者應將本局補助款設立專戶儲存,並配合計畫設帳管理。本
局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
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十二、成果發表會:
受補助者應依本局要求計畫結束前舉辦成果發表會。
十三、期末報告:
應依契約書規定時間繳交期末報告初稿,準備簡報資料並出席審查
會議。依本局評審小組之審查意見作回覆說明,修正期末報告、結
案。
十四、執行成效表(自評表):
自行評估相關目標達成情形後回傳計畫管理辦公室。
註: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受理申請時間不受上述規定之
限制,並以本局核定日為合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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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申請計畫之權利義務及應注意事項
一、計畫申請階段
(一)本基金補助之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本局公告受理
申請時間,以每年8月15日至9月底為原則。執行政府政策且
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受理申請時間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二)研究計畫期程以1至3年為原則,全程最多以 3年為限,全程
多年計畫仍應每年審查。
(三)經費補助範圍應符合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事項:
1.參與計畫之專職或兼職研究相關人員人事費。
2.國內、外差旅費及運費。
3.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4.維護費。
5.業務費(含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
6.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
經費編列應符合「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
經費補助範圍與編列原則」(附件四)。本基金提供之補助
款,應不超過前項可補助範圍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但執行政
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補助比例不受限制。
(四)申請者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研發之技術應無侵犯他人智慧財
產權。
(五)本局之計畫核定日為合約生效日,但核定日在次年1月1日之
前者,以次年1月1日為合約生效日。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
部核定之計畫則以本局核定日為合約生效日。
二、計畫審查階段
(一)申請者資格、應備申請資料或計畫性質審查不符合者,本局
得以要求補件、退件或建議申請其他政府補助計畫。申請者
未依本局要求於規定時間內補件者,本局得以退件方式辦理
。
(二)本局得聘請專家、學者進行計畫內容審查,並於預算額度內
,評定其計畫經費及補助比例。審查委員遴選方式如下:
1.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計畫審查會議置專家、學者 9
人至11人,應具有與石油、地質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聘之
,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專家或學者參與評審,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3.專家或學者建議名單,由計畫管理辦公室參考當年度計畫
屬性,挑選具公共工程委員身份或具石油基金管理會委員
身份或具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建立名單遴選後,簽
報能源局局長同意。
4.前點所定專家、學者,每一年度依計畫屬性重新聘任專家
或學者參與評審,每年審查委員人數更換1/4。
5.參與之審查專家、學者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審查會議事宜
;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會議事宜。
6.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由能源局指定專家、學者擔任。
7.審查會議之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三)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之計畫,若該年度本局受理計畫之申
請補助總額超過年度編列預算額度時,本局得邀請專家、學
者以排序方式,決定優先補助次序,超過年度編列預算額度
之計畫本年度不予補助。
三、計畫簽約階段
(一)申請者應於補助核准函所訂期間內簽訂補助契約。 申請者
未依前項規定於所訂期間內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者,除經本
局同意展延外,補助核准函失其效力。
(二)辦理簽約(契約範本參見附件五)時,應依契約規範繳交履
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三)受補助者應配合本須知、契約書、計畫管理作業之各項要求
事項。
四、計畫執行階段
(一)受補助者應將本局補助款設立專戶儲存,並配合計畫設帳管
理。本局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
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除已列入受補助機關
預算、依規定得以領據列報或經審計部同意就地審計者外,
受補助者應將原始憑證及經費實際動支表函送本局辦理核銷
。
(二)受補助者應定期向本局提出工作報告(參考附件六,含經費
實際動支表),開立發票或領據向本局申請撥款,經認可後
辦理撥付。
(三)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補助款之節餘,應
繳回本局。
(四)本局得視需要舉辦期中審查、期末審查,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期中審查與期末審查之專家、學者由當年度計畫審查之專
家、學者續任。
(五)計畫經費之變更及保留,依政府預算法及本局相關作業規定
辦理。
(六)參與計畫人員均應填寫研究紀錄簿與工時紀錄,本局得隨時
進行查核。
五、計畫結案
受補助者應依本局要求於計畫結束前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或成果
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本局提供成果運用等計畫相關成效資料。
六、其他
(一)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有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下列情形之一
者,本局應依約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
1.經費挪移他用。
2.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內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3.所進行之工作及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4.發生契約內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5.受補助者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
畫之執行。
(二)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若因年度預算被刪減(除)等不可歸
責之因素,本局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受補助者不
得異議,且不得對本局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
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終止契約。
(三)依本須知所補助之計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研究成果歸
受補助者所有。主管機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為研
究目的,與受補助者協議取得無償、不可轉讓、非專屬實施
權,以實施該研究成果。
(四)接受本局補助,負有本局免於遭受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之義
務。
(五)本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
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本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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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附件
附件一: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附件二: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表
附件三: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書撰寫格式
附件四: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費補助範圍與編
列原則
附件五: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補助契約書(參考
範本)
附件六: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工作報告格式
附件七:期中報告格式範本
附件八:期末報告格式範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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