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70.05.15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8月21日

所有條文

使用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能源用戶,其空調電表及分表之裝置,均依本規
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空調電表應裝置於冷凍主機回路電源側,並應包括有關空調系統之器具。
如冷凍主機分散數處,得分開設置分表,但其個別計量應予合計為一數處
理。
前項空調電表及分表應置於便利抄表及封印之處。
高壓分表裝置圖例,如附圖1;低壓分表裝置圖例,如附圖2。

電表及比流計、比壓計應裝置於2MM厚鐵箱內,並應配裝封印鎖,經防
鏽處理,表箱正面應標示「空調電表」字樣。
高壓分表表箱結構圖,如附圖3及附圖4;低壓分表表箱結構圖,如附圖
5。

PTCT之二次應應採用 3/C或4/C5.5平方公釐 PVC電纜。PTCT一、二次側端
子及端子盒應妥加包紮封印。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所用之表計應符合左列規格:
一、瓦時計:3∮3W110V5A附CTPT。
            3∮4W110V5A附CTPT。
            3∮3W220V5A附CTPT。另10A,15A,30A,60A。
            3∮4W220V5A附CT。另15A,30A。
二、比壓計(PT):24000/120V,7200/120V,3600/120,200/5A 。
三、比流計(CT):25KV級:/5A,50/5A,100/5A,
                         200/5A。
                 15KV級:20/5A,30/5A,50/5A,
                         100/5A,200/A,400/5A。
                 600V級:200/5A,400/5A,600/5A
                         ,800/5A,1000/5A,1200/5A。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