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適用於額定消耗電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
|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白熾燈泡:指依國家標準CNS298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或CNS11006
家庭用小型電燈泡所涵蓋之產品。
二、發光效率(lm/W):指白熾燈燈泡之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之比。
前項白熾燈燈泡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比值之測試方法,依其燈泡種類
分別適用國家標準CNS3891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檢驗法或 CNS11006家
庭用小型電燈泡規定之產品測試方法。
|
白熾燈泡依額定消耗功率範圍,其實測之發光效率不得小於下表基準值
,並應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 額定消耗電功率(W) │ 發光效率基準值(1m/W) │
├─────────────┼───────────────┤
│ 二十五以上,低於四十 │ 十五.O │
├─────────────┼───────────────┤
│ 四十以上,低於六十 │ 十八.O │
├─────────────┼───────────────┤
│ 六十以上,低於一OO│ 二十.O │
├─────────────┼───────────────┤
│ 一OO以上 │ 二十二.O │
└─────────────┴───────────────┘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