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02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額定消耗電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白熾燈泡:指依國家標準CNS298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或CNS11006
      家庭用小型電燈泡所涵蓋之產品。
  二、發光效率(lm/W):指白熾燈燈泡之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之比。
  前項白熾燈燈泡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比值之測試方法,依其燈泡種類
  分別適用國家標準CNS3891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檢驗法或 CNS11006家
  庭用小型電燈泡規定之產品測試方法。

  白熾燈泡依額定消耗功率範圍,其實測之發光效率不得小於下表基準值
  ,並應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    額定消耗電功率(W)   │      發光效率基準值(1m/W)  │
  ├─────────────┼───────────────┤
  │    二十五以上,低於四十  │       十五.O                │
  ├─────────────┼───────────────┤
  │      四十以上,低於六十  │        十八.O               │
  ├─────────────┼───────────────┤
  │      六十以上,低於一OO│          二十.O             │
  ├─────────────┼───────────────┤
  │       一OO以上         │           二十二.O          │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