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車輛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車輛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耗用能源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
    及容許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車輛應為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且未曾使用者,並應符合
        我國能源管理法、環保、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耗用能源測試條件及方法應依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
        辦法第五條所定美國FTP75或歐盟1999/100/EC及其後續修正指令
        ,辦理車輛能源耗用之測試。
  (三)車輛耗用能源基準

二、車輛耗用能源測試結果,廠商應出具經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
    製造廠之測試報告;國外輸入之車輛得出具由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
    該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之測試報告。

三、第一點節能標章耗用能源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節能標章圖樣及節能標章獲證證號。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平均油耗測試值。
  (三)產品之平均油耗測試值,計算至小數點後一位,小數點後二位四
        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