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
    件及方法與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須符合 CNS 13603國家標準之規定,且應符合中華民
          國商品分類號列(C.C.C. Code)8419.11.00.00-6所屬之即熱
          式燃氣熱水器或經經濟部能源署認定之即熱式燃氣熱水器。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即熱式燃氣熱水器實測熱效率應依據CNS 13603與CNS 13605國
          家標準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試驗。
    (三)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即熱式燃氣熱水器之實測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應符合
          下列基準值: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申請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節能標章認證應符合下列規定事項:
          1.使用不同燃料之同一型號產品,應分別申請節能標章認證,
            且其檢測報告應載明所使用之燃料種類。
          2.廠商申請節能標章認證所檢附之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除應載
            明實測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值外,亦應附有產品外
            觀及標示銘版之照片。
          3.若產品屬受委託產製或供應不同經銷商,且該產品與原驗證
            登錄或型式認可之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相同,並已於產品銘版
            上標示原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之型號,而無法提出商品驗證
            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者,須檢附該產品規格銘版照
            片、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出具之產品符合型式證明書,及其
            所引用原登錄型號產品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
            證書影本(前述文件均應加蓋公司印鑑),另須併附型式試
            驗結果報告書正本供查驗。
〔立法理由〕
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改制
為「經濟部能源署」,爰修正本點第一款組織名稱。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
          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實測熱效率。
    (四)產品之實測熱效率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
          位四捨五入。產品之實測一氧化碳(CO)濃度值,計算至小數
          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