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申請電鍋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
    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2518規定,
        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電鍋。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產品熱效率值(η)之試驗條件與測
        試方法須符合CNS 2518要求。
        依CNS 2518第 6.5節熱效率試驗說明,電鍋熱效率值(η)之計
        算為電鍋加熱能力(Qt)除以總消耗電量(E,Wh )所得,以百
        比表示。
               Q1
          η=———×100%
               E
  
        其中電鍋加熱能力 Qt=Q1+Q2
        顯熱能力 Q1=1.16×(W1+W2)×(T2-T1)
        潛熱能力 Q2=Δw×0.6269
        W1:內鍋滿水量 64% 之蒸餾水質量(kg)
        W2:外鍋添加蒸餾水質量(kg)
        T1:內鍋蒸餾水初溫(℃)
        T2:蒸餾水最高水溫(℃)
        Δw: 水蒸發量(g )
  (三)電鍋熱效率之標示值及實測值須達85.0%以上。產品實測熱效率
        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
        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熱效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