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吹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吹風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
    能源效率UER值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714手提型頭髮吹風機(Hand-Sup
          ported Hair Dryers)之規定,或經經濟部能源署認定之吹風
          機。
    (二)吹風機能源效率測試方法:
          1.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110V±1%或220
            V±1%,額定頻率為60Hz±1%,消耗電量單位為Wh。
          2.採用 IEC 61855(2003年版)標準,進行一分鐘之吹風機乾
            燥速率 DR(drying rate)及其消耗電量之測試,並以下列
            公式計算能源效率UER值:
            UER=(DR×0.7136/E)×100%
            其中DR為測試一分鐘之吹風機乾燥速率,單位g/min
            E為測試一分鐘之吹風機耗電量,單位Wh/min
    (三)吹風機能源效率基準:產品之能源效率UER實測值不得小於19.
          5%。
〔立法理由〕
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改制
為「經濟部能源署」,爰修正本點第一款組織名稱。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
          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
    (四)產品之能源效率 UER值,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
          位四捨五入。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