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電冰箱申請節能標章認證,產品能源因數值(E.F.)之試驗條件及方
    法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062之規定。

二、電冰箱產品能源因數之標示值及實測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且能源
    因數之實測值應在標示值之95%以上: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前點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因數之標示與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
        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因數值。
  (四)電冰箱之等效內容積、能源因數實測值(E.F.)及能源因數值基
        準皆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