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
    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615及CNS
           14464規定,且額定冷氣能力為71kW以下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依據CNS 3615規定試驗其冷氣季節
          性能因數( Cooling Seasonal Performance Factor,以下簡
          稱CSPF)。
    (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基準: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CSPF之標示值與實測值,應在下表基準值以
          上。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共通性要求
          CSPF實測值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
          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CSPF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