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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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
    耗用試驗條件與試驗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適用於符合內政部消防署之出口標示燈與避
        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或其後續修訂標準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
        向指示燈。
  (二)試驗條件:
        1.室內溫度在20℃至27℃之間,且無風狀態下進行。
        2.試驗電壓變動範圍為±0.5%以內與試驗頻率為60赫茲(Hz)且
          變動範圍為±0.5%以內,電源電壓總諧波失真不得超過3%。
  (三)試驗方法:依上述試驗條件設定後,量測產品之輸入電流與輸入
        功率(單位:瓦特,W)。
  (四)能源耗用基準:
        1.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實測之輸入功率應符合下表之規
          定:
          ┌──────────┬──────────────┐
          │燈具等級:A級       │輸入功率實測值及標示值應在  │
          │                    │6.0 W以下                  │
          ├──────────┼──────────────┤
          │燈具等級:B級       │輸入功率實測值及標示值應在  │
          │                    │4.0 W以下                  │
          ├──────────┼──────────────┤
          │燈具等級:C級       │輸入功率實測值及標示值應在  │
          │                    │3.0 W以下                  │
          └──────────┴──────────────┘
        2.上表燈具等級依內政部消防署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
          認可基準或其後續修訂標準之分類方式。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
        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或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功率(瓦特,W)。
  (四)產品之實測輸入功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
        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