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本公告適用之除濕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24
    92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除濕機應依 CNS 12492規定試驗能源因數值,其實測值採四捨五入取
    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數。該實測值不得低於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附表一),且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除濕機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
    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
    (一)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附表二)。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除濕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除濕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附表三)。
    (二)除濕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將其彩色掃
          描電子檔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
          實驗室作成之除濕機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影本或
          電子檔;以報告影本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鑑於該影本上。
    (四)前款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登載之測試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
          級標示之產品型號不同,如係於同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
          型式認可證書時,並應檢具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附表四
          ),切結願依該聲明書所載文字負起相關責任。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除濕機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載能源因數值標示值,
    按除濕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附表五)核定所申請產品之能源效率
    等級。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除濕機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附圖一)附加
    於使用說明書中、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或黏貼於本體正面明顯處;廠
    商陳列或銷售除濕機時,應於正面明顯處黏貼、懸掛或以其他方式揭
    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七、前點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應符合附圖一所定規格,並以彩色方式呈現
    ,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但得依等比例放大。

八、廠商於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於除濕機圖形旁,明確顯
    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附圖二)。如除濕機產品資訊以文字或表
    格方式呈現,應加註能源因數值標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九、廠商製造或進口除濕機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除濕機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設計變更,致影響能源效率等級。
    (二)型號變更。

十、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除濕機銷售
    數量。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
      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
      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
      測試結果未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
      ;複測數量應為前項指定型號產品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
      由廠商負擔。
      廠商未配合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依能源管
      理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但廠商因停止製造或停
      止進口,致無法辦理能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註銷
      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將前項資訊公布於管理
      系統。

十二、前點抽測數量,依各廠商前一年度製造或進口除濕機之總數量,每
      五千台檢查一台;總數量未達五千台者,亦檢查一台。但中央主管
      機關得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