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
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6098家用和類似用
途空氣清淨機-性能量測法規定之空氣清淨機(Air Cleane
r)。
2.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空氣清淨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空氣清淨機能源效率之試驗條件與方法須符合國家標準 CNS
16098之要求。
2.空氣清淨機於試驗時,其主功能及次功能需為全開啟狀態。
其他主功能部分,若具有獨立開關,則可予以關閉。前揭主
功能包含濾網過濾、靜電集塵、負離子等可降低室內空氣中
懸浮的微粒物質濃度之空氣清淨功能,及環境空氣偵測、自
動導風裝置等用來控制或操作及支援空氣清淨的功能;次功
能包含時間顯示、紅外線遙控、藍芽或WiFi、氣流壓差開關
等提供使用者不同的操作模式或保護功能;其他主功能是指
與前述主功能及次功能無關的功能。
3.空氣清淨機需以產品出廠時之狀態進行測試,測試時不得以
改變結構或更換濾材之測試機型送測。
4.空氣清淨機於量測待機功率時,應包含所有附加功能。
(三)空氣清淨機能源效率基準:
1.空氣清淨機能源效率之標示值及實測值,應在下列基準值以
上: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2.空氣清淨機待機功率之標示值及實測值,應在下列基準值以
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二)
(四)共通性要求:
1.能源效率(CASR/W)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該實測值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2.待機功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以下,該實測值採四捨五入取至
小數點後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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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產品能源效率及待機功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
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及待機功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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